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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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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金管期分字第010號
▲建置目的
1.防犯錯誤交易、胖手指或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事件發生,減緩價格異常波動保護當事人。
2.防範盤中價格異常波動風險
3.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
4.制度接軌國際,提升國際競爭力
Q1.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商品為何?
A1 : 現已適用於國內外股價指數期貨、個股期貨、ETF期貨、匯率期貨、商品期貨、國內指數選擇權、ETF選擇權、黃金選擇權等商品,
112/12/18:推動至個股選擇權
Q2.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運作方式為何?
A2 :
✔ 對每一新進委託單(含限價、市價及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依當時委託簿狀況,試算可能成交價格
•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
•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單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及下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基準價之選取順序:
✔ 僅針對造成價格向上(下)異常波動支買進(賣出)委託退單,不影響其他交易人交易之進行,低買高賣之委託單不會被退單。
✔ 選擇權組合式委託將對兩支腳的可能成交價是否逾越退單標準進行檢核,若其中的任一支腳超過退單標準,則該組合式委託予以退單。
Q3.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點數如何計算?
A3 :
商品 |
月份 |
退單點數計算公式 |
台股指數、 小型台指期貨 |
最近、次近交割月份 |
最近之加權指數收盤價X2% |
最近與次近月交割月份跨月價差 |
最近之加權指數收盤價X1% |
- 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
- 最近月、次近月契約: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1%。
- 週到期、第3近月、第1季月、第2季月、第3季月契約: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 跨月價差: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1%。
- 個股期貨:
■標的現貨開盤前(收到證交所標的現貨開盤記號前)
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採該期貨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退單百分比7%。
■標的現貨開盤後(收到證交所標的現貨開盤記號後)
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採該期貨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退單百分比3.5%
例如:
✔ | 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範例 |
假設9月4日最近加權指數收盤價為11,000點,則9月4日下午3時至次日凌晨5時之夜盤,以及9月5日日盤臺股期貨、臺指選擇權退單點數計算如下: | |
(1) | 臺股期貨
|
(2) | 臺指選擇權週到期契約與最近月到期契約
|
✔ | 個股期貨範例 |
假設9月4日本公司台積電期貨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為600元,則9月4日證交所台積電個股開盤前,台積電期貨退單點數計算如下: | |
|
|
9月4日證交所台積電個股開盤後,台積電期貨退單點數計算如下: | |
|
Q4.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交易時段為何?
A4 :
適用商品 |
時段 |
台股指數、 小型台指期貨 |
日盤8:45~13:45、夜盤15:00~次日5:00 的逐筆撮合時段 |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於逐筆撮合時段,不適用於開盤集合競價時段;
另盤中若因故暫停交易,則恢復交易後重新開盤的集合競價也不適用。
Q5.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對於不同委託條件如何處理?
A5 :
委託條件 |
處理方式 |
當盤有效單【ROD】 |
可能成交價格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內之口數退單,其餘口數可成交。 |
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 |
|
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OK】 |
整筆委託只要有一口可能成交價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整筆委託退單。 |
例如:若交易人以限價委託買進5口台指期貨最近月契約,其中4口可能成交價未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1口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若委託條件為ROC或IOC:該筆委託4口成交,1口退單。
•若委託條件為FOK:該筆委託5口均退單。
Q6. 期交所是否會因應特殊市況,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A6 : 會,期交所因應特殊市況之發生,設有以下機制:
✔ 量化指標: 期交所採市場波動衡量指標,當盤中波動達預設標準時,將自動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
✔ 質化指標: 若國內、外發生特殊事件(例如戰爭、重大天災、突發性政治、經濟、財金等事件),期交所得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不論是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等,期交所均會即時發送相關電文予市場通知。
Q7.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實施後,交易人需注意什麼?
A7 :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實施後,交易人採市場委託或高(低)於目前行情之限價買進(賣出)委託,例如:漲(跌)停買進(賣出)等,有可能因該筆委託之可能成交價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產生退單情況,交易人應留意自身委託單的管理。
Q8. 委託單若因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被退回,期交所將傳送哪些資訊給交易人?
A8 : 交易人委託單若因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被退回,期交所將傳送退單口數、退單原因及該筆委託退單的基準價。交易人透過基準價及退單點數資訊,即可知道委託單被退單時的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
Q9. 期貨商執行代沖銷(砍倉)之委託是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A9 : 是,期貨商執行代沖銷(砍倉)的委託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Q10. 鉅額交易是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A10 : 否,鉅額交易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參考資料:期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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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權交易財務槓桿高,投資人請慎重考量自身財務能力,並特別留意控管風險。
3.過去之績效並不保證未來獲利,投資人應依個人財務狀況審慎評估。
4.可交易之國外期交所商品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
5.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下,撮合之價格上下變動會相當快速,投資人所委託之停損及移動停損單在被市場成交觸價時,系統可能無法立即判別執行或延遲執行。
6.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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